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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具备的条件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7-17 18: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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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需要提起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的程序案件,那么需要具备怎么样的一些条件内容的呢?检察院在这里起着重要的关键作用。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作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①法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②审判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③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合法权利;④审理中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⑤有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存在。对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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