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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官集体受贿为土霸王减刑案昨日再审开庭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6-05 1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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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山西省晋城市巴公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腊成等人偷税、职务侵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行贿一案(本报9月4日五版曾作报道),今天在晋城市由山西省高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

  今天早晨8时左右,距离开庭还有两个多小时,晋城市中级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不少旁 听群众。8时30分,旁听人员陆续进入大厅,晋城市中级法院动用了严格的保安措施,进入法庭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安检。

  11时20分,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原审被告人周腊成等13人在法警的押送下步入法庭。

  在回答审判长的问话时,周腊成情绪激动,称他被晋城市中级法院判刑是“被打击报复”。随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检察官和周腊成及其辩护人主要就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对周腊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偷税罪、行贿罪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

  焦点之一:周腊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认定:1994年至2001年5月,周腊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私人所有的三部汽车在巴公二村村办企业春城煤矿、春城二矿拉煤卖给晋城巴公电力实业总部,所卖煤款460余万元均转入周腊成个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周腊成据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山西智博会计师事务所和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两份文件,证明春城煤矿在筹建和经营过程中有周腊成的个人投资。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第一,周腊成在春城煤矿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客观上没有经手和管理春城煤矿的财务,构不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第二,周作为股东,其在春城煤矿的收益应远高于460余万元。因此周腊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审出庭的检察官认为,二审判决改判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周腊成虽然没有担任春城煤矿的任何职务,但春城煤矿是巴公二村的村集体企业,周作为该村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对春城煤矿的人、财、物均有最终决定权。周腊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春城煤矿460余万元财产据为己有,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次,周腊成对春城煤矿有投资纯系虚假证明,无论工商登记、纳税申报等资料,还是侦查阶段的证人证言及周腊成本人的供述均证明春城煤矿系集体所有,从未有证据证明春城煤矿在筹建和经营过程中有个人投资。第三,二审中出现的产权界定意见书既不全面,也不客观。对此,出具该界定意见书的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随后发现了这一问题,申明停止对该界定的执行。而再审法院根据巴公二村村委会的请求委托北京一家审计事务所对春城煤矿的投资进行了全面审计,结论再次证明了春城煤矿无任何个人投资,全部系集体资产。

  焦点之二:周腊成是否构成偷税罪

  一审法院认定:1994年至2001年5月,被告人周腊成指使春城煤矿矿长、会计采取隐匿账簿、虚假申报的手段先后偷税1400余万元,偷税比例达76.23%,并据此判决被告人周腊成作为春城煤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春城煤矿及周腊成等人不构成偷税罪。首先,虽然春城煤矿以及周腊成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但从客观方面来看,春城煤矿均按合同完成了税务部门下达的纳税任务,因此,春城煤矿虽有设置两套账进行偷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构不成偷税罪。其次,由于周腊成并非一审认定的偷税单位春城煤矿中的人员,因此周构不成偷税罪的主体,故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出庭检察官认为:二审判决改判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春城煤矿自1994年开始设置了两套比较完整的账册,一套公开,一套不公开,隐瞒产品销售收入,偷税主观故意明显。第二,周腊成和春城煤矿的偷税属于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故意犯罪,周腊成在这起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第三,春城煤矿给税务机关提供的确定完税任务的基础是虚假的,其隐匿账本、少列收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有关如实纳税的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焦点之三:周腊成是否构成行贿罪

  一审法院认定:1996年至2000年中秋和春节期间,周腊成先后向巴公镇、城郊电业局、泽州县国税局有关领导行贿24万元,构成行贿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腊成向上述人员送钱是事实,但没有请托事由,无证据证明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周腊成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出庭检察官认为,二审改判理由不能成立。大量证据证明,周腊成之所以给巴公镇、城郊电业局、泽州县国税局有关领导送礼,是为保持其在巴公镇分管工业的地位,以便能主管镇办企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周腊成给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要求对方提供不正当的帮助,从而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依法认定构成行贿罪。

  周腊成对出庭检察官的出庭意见统统以“说的完全不是事实”予以否认,周腊成的辩护人对上述出庭意见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经过将近8个小时紧张的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19∶00,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晋城9月28日电 作者: 周跃武)

案情回放

  2001年6月25日,周腊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2002年12月30日,晋城市检察院以周腊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职务侵占、偷税等罪名向晋城市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6月24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偷税等7项罪名判处周腊成有期徒刑二十年。一审判决后,周腊成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晋城市检察院也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2004年3月23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周腊成案件。2004年4月20日,山西省高级法院对周腊成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周腊成犯职务侵占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2月,巴公二村80多名村民代表不服二审判决,在山西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到省城太原上访,引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立即依法成立了调查组,通过认真调查发现,山西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判决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遂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以简报和口头通报的形式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指出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启动再审程序。2005年6月,山西省高级法院立案,至此,周腊成一案进入再审程序。

  2006年初,山西省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就周腊成案背后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展开调查。经初查,发现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审判长郭文明、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2006年3月3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郭文明、孟来贵立案侦查。最终查明,郭文明在担任周腊成案件二审审判长期间,接受巴公二村贿赂20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孟来贵在担任周腊成案件审判监督庭庭长期间,接受周腊成贿赂10万元和巴公二村贿赂16万元的犯罪事实。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孟来贵在办理其他案件中收受贿赂260多万元,并有23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6年4月10日,周腊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4月24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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