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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6-05 1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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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25日  川价发〔2006〕258号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包括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和律师办案在途时间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500元以内自定,并报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5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七、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办案时间太长、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团犯罪、涉外等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收费标准的4倍。对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   八、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本标准下限的30%。   十、以上各类收费金额按人民币计收。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收取外币。   十一、本标准暂行两年,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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