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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7-17 1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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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发〔2009〕26号
·        【颁布时间】2009-4-27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19/content_11398677.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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