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高同武
手机:18612967888
邮箱:bjsgtw@sina.com
证号:11101200710673074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再审律师> 法律法规>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6-26 18:06:18

分享到:0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勘测设计图件 第八章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七)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八)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报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河回族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照《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以下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镇域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时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龙门镇、关林镇、白马寺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以下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需上报审批的,上报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进行多方案论证。城市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调整或修改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绿地水面等重大变更和修改的,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文件、图纸等原件,编制单位须交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章名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先行的原则。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应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执行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及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重点对危房棚户和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必须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投影最外线退让道路、河渠、铁路、管线、地界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按规定设置人流疏散场地和停车场地 第二十一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超出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范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应当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城市规划确定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区域,实施改造前只能进行旧房维护,危房翻建 章名 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核发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议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审批后,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件,向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选址,自接到选址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审查意见 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章名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方案,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总平面设

电话联系

  • 1861296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