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事局关于推行人事代理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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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05 18:06:18
市直各部、委、办、区、局(总会)、各有关单位、中央、省直驻宜单位:
推行人事代理制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人事管理方法。人事代理制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专门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推行这项制度,有利于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有利于用人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机制正常运行,有利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单位减轻人事事务性管理的负担。根据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推行人事代理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本地区的人事代理专门机构。
安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本市(含大观区、迎江区、郊区,下同)范围内的人事代理专门机构。
各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该县(市)范围内的人事代理专门机构。
二、人事代理的对象
人事代理的对象为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两类。
(一)下列单位可向本行政区域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申请人事代理:
1、国有企、事业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3、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各类民营及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
4、“三资”企业;
5、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二)下列个人可向本行政区域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申请人事代理:
1、辞职或被辞退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没有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人事代理内容
(一)为委托单位推荐各类急需人才,负责为其招聘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并做好与招聘人才有关的人事业务的服务工作。
(二)为委托单位办理各类人才的兼职、停薪留职、辞职、辞退、解聘等业务。
(三)接受个人的求职申请,为各类人才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以及再就业的推荐安置工作。
(四)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的合同鉴证。
(五)为委托单位办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六)接受单位委托代办人才培训、人员素质测评及业务考核工作。
(七)接受单位委托进行人事管理制度的制定、人才预测、规划、机构的设置、工资分配方案的设计及提供人才、人事政策的咨询服务。
(八)负责保管单位、个人要求代管的个人档案;收集归档人事材料;计算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办理出国政审。
(九)负责为保管档案或行政关系的各类人才保留身份和提供各类相关证明材料。
(十)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
(十一)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义务。
上述代理内容,申请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一项或多项。
四、人事代理程序
(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由委托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前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人事代理申请。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对单位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查以后,和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须提交代理申请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以后,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五、人事代理经费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按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推行人事代理制中作为代理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恪守信誉,照章办事,尊重和保障委托方的各项权益,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工作态度,优良的服务水平为社会各单位及个人认真开展人事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