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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代理意见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9-22 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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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

再审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申请再审人XXX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对三次一审法院的不予认定五级伤残鉴定结论的判决书放置一边,对申请人10多年来的种种疑问不予考虑和排除,错误地将存有明显瑕疵的五级伤残鉴定结论采取拿来主义予以采信,使再审申请人十几年来的申诉、上诉又回到原来的状态。

  (一)鉴定结论没有开庭质证,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1、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间是1997年7月24日,在这之后,一直到1998年3月12日人民法院以武民初字第000号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再没有开庭,而五级伤残评定的时间是1998年3月4日,可见该伤残评定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就是后来的(2003)武民再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同祥也没有开庭质证,因为被申请人缺席法庭审理,根本就没有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14号第12条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对此证据也应当不予采信。

  (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使司法鉴定不能重新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申请再审人有权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第14号司法解释中第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可见,申请再审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也同意了他的申请。

  2、人民法院也收取了申请再审人交纳的重新鉴定所需的费用

  2001年2月28日武安市人民法院“暂收XXX鉴定费1000元”,收款人是XXX。

  3、被申请人当庭同意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2005年4月27日第二次开庭被申请人到庭(也是唯一一次到庭)申诉人的代理人说:腰骨水震荡,我有一份证明,医学上没有这个名词,是北京301医院专家XXX提供的证明。审判人员?申诉人提出没有这个名词,你有什么说?答:让医生说,现在可以做,你说去哪看就去哪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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