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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有什么特征?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9-26 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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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知识】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作为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再审程序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

   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知识延伸:

   再审案件的管辖

   关于再审申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若干意见》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请注意,再审案件,最好是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以保证案件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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