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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追诉标准如何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7-01-12 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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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并非所有的赌博行为都是犯罪。赌博罪的追诉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在落实中还需要注意哪些特定的问题呢?下面。

   赌博罪就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犯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知识延伸: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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