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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宾馆丢失电脑向警方索赔1元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7-01-30 16: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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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电子眼”安装不到位,失窃旅客认为警方监管不力,要求警方赔偿

  □失主:派出所未尽安全监管职责

  □警方:无法强制要求宾馆安装监控设备

  □专家:“电子眼”只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实习生 宋飞鸿

  北京客商李文革近来有件烦心事:一个月前,他在西安一家宾馆住宿,财物被盗。报警后,大家发现宾馆除了大厅里有摄像头外,各楼层之间没有安装任何监控设施。

  与此同时,辖区派出所也有点头疼:失主坚持向警方索要一元人民币。理由:监管不到位负有行政责任,应予经济赔偿。

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

  2007年12月7日,北京某公路工程局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文革一行人来到西安,和当地的朋友雷小虎住进了位于西安市含光路的鹏豪宾馆。他们是为了一项工程的招投标而来的。

  雷小虎说,当天午夜,他和李文革回到宾馆6307房,关好门窗就入睡了。次日早晨7时许,李文革的上级领导回宾馆取资料时,大家才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而电脑里储存着所有招投标商业资料。

  雷小虎发现,他的一万元钱同时被盗,就连包里的一盒烟也没了。

  接到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马上赶到现场。经过勘查,民警发现客房门锁未撬,窗户完好,初步判断可能是内贼所为。

  “在关好门窗、房里睡人的情况下丢失钱物,我们觉得太奇怪了。”雷小虎说,警方和他们一起查看鹏豪宾馆的监控记录,结果很失望,因为事发楼道根本没有监控设施,很难取得线索。

向派出所索要一元赔偿

  案发后,失主与鹏豪宾馆反复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12月16日,失主委托雷小虎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由于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对鹏豪宾馆的治安工作监管失职,导致该宾馆管理混乱,治安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致使宾馆客人财物丢失,要求小寨路派出所就安全监管失职向失主赔礼道谦,并赔偿人民币一元钱。

  “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三星级酒店,宾馆也是公共场所人流量很大,但仅在大厅安装个摄像头,楼层、电梯等关键场所都没有监控设备,给予窃贼可乘之机,致使案件至今无法侦破。宾馆有责任,警方也有责任。”雷小虎拿出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近日,记者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了解情况。有关负责人表示,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企业单位,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安装监控设施;如果没有安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其安装监控设备。

  而就索赔问题,雁塔分局政工科周科长说:“宾馆失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数额大小,都应是客人和宾馆之间的纠纷,向警方索赔一元钱没有法律根据。监管责任不应是失主索赔的理由。”

监控探头安在哪里?怎么管?

  记者从西安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雁塔区加大“平安建设”力度,自2006年以来先后投入资金500多万元,以电子监控建设为突破口,实现了对城区重点部位、路段24小时的全天候监控。雁塔区治安防范监控中心是陕西省目前科技含量最高的监控中心,包括各要害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村庄共安装电子监控探头5000余个。

  一个城区拥有数千个“电子眼”,那么就意味着在完善的监控体系下,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地对社会治安进行控制。同时一个新问题也摆上台面:监控探头究竟应该安放在哪里?在某一区域数量上有何要求?设置好的探头在日常监管和维护中是否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家住雁塔区长安南路蓝泰花园小区的张女士对记者说:“小区内有监控点,可是究竟能不能在发生案件时起到作用我心里也没数。万一出了事情,安装监控设施没到位或者发生故障后长时间无人管理,责任究竟是物业部门还是公安局,这真不好说。”

  “监控设施的监管的确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公安雁塔分局的负责人说,雁塔区只有少数的监控设施能通过光纤连接到分局内的监控中心,这包括主要交通干线、重点要害部位。公安机关对其他监控探头如何有效地进行管理,目前还是空白点。

  雁塔区一名派出所的基层民警也有自己的看法:“宾馆监控设施不到位,不能说公安机关完全没有责任,可是分局、派出所每天工作量非常大,还要把每个‘电子眼’究竟是不是设置合理、监控到位、日常察看等问题解决好,又是个繁重的任务。这本是个社会综治问题,担子全压在我们公安机关身上,似乎有点不公平。”

  “电子眼”只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

  西安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茂认为,失主对小寨路派出所一元钱赔偿并赔礼道歉,这要求不尽合理。

  “失主要求宾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张律师认为,如果以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更具可行性。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田雷认为,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监管不到位,是否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还值得商榷。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负有法定职责,这是认定行政不作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此要件则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更谈不上行政赔偿责任。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客在入住证件登记、贵重财产存放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而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公共场所是否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数量、规格、监控范围等要求,所以安装监控设备是非强制性义务,政府部门不能强迫安装。那么失主雷小虎以行政不作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很可能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为此承担责任。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仅靠视频监控来完成,它属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如果没有监控设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破案,“电子眼”并不是必须存在的。

  再次,宾馆不安装或没有完善视频监控系统,自身将承担房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拥有完备的监控系统,能对破案中起到作用,自己的责任就会减轻。

  田雷对记者说,目前城市的监控设施主要侧重于重要机关、交通主干道,在公安机关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公安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其他一般性场所覆盖面过大,难以有效控制。从现实生活需要来看,安装监控设备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国内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这是个立法不作为的问题。针对立法不作为的案件,我国还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作为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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