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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李昌奎案再审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8-28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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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中服刑的李昌奎或许没有想到,他“逃过一死”的命运可能正在被改写。在两审终审之后,这个被汹涌民意千夫所指的凶手,会发现自己仍在生与死的界线上徘徊。

  李昌奎奸杀同村少女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年幼的弟弟,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中,云南省高院以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李昌奎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

  一时间,舆论哗然。

  7月10日,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云南高院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理由是受害人的家属提出申诉,并且云南省检察院也提出了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

  消息一出,旋即遭到各方质疑,舆论再次哗然。

  有评论指出,无论云南高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将受到在分量上不容忽视的质疑。而究其根源,或许还在于审判独立性的不足,使得普罗大众始终无法真正信服法院。

  从云南高院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可以管窥中国司法建设的重重困难。

  再审合法性的争议

  7月16日,拿到再审决定书的李昌奎的家人表示不能理解。李昌奎的二哥李昌勇对媒体说出了他的看法:“我觉得再审有点不妥,法院要有它的威严,判决要有它的权威,不能说再审就再审。”

  “再审决定书上所提的,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我也查不到对于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受李昌奎家属委托、在再审中担任李昌奎辩护律师的张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云南高院再审如外界所怀疑的那样是迫于舆论压力,那么再审的启动就是不合法的。

  按照现行法,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建立在确有错误的基础上。

  “再审决定书上,没有提到什么错误,而是说法院院长认为‘有必要’再审,法律规定是认识到确有错误再审而不是有必要再审。”张青松表示不能理解。

  律师吕良彪说,一个经由正当程序的判决,就这样被轻易推翻,反映了司法缺乏定力和公信力。

  与律师们的观点不同,受访的多名法学家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是合法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云南高院正是将舆论作为判决有错误的材料来源,因此决定再审。“这符合现行刑诉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发检察建议书,这是极其罕见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检察建议书在此案中并不够严肃,检察院的意见应当以抗诉来表达。

  游伟认可了云南高院再审的合法性,认为法院自己发现错误自己提起再审,符合现行法规定,但同时带来一些程序上的疑问。

  比如,重新组成的合议庭,仍是先前作出死缓判决的云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此案最终仍将提交到同样组成人员的审委会去讨论,这就带来回避上的问题。

  “同样的一批人,在几个月后,他们的死刑观念会不会发生变化呢?”游伟认为,最好的形式是由最高检察院抗诉,然后指定其他省的高级法院再审。

  “再审符合实体公正,我是支持的。”着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记者如是表态。

  陈光中分析认为,正是因为与药家鑫案间隔较近,舆论才将两者相互对比,并且也促成了再审的启动。相比药家鑫案,与当时舆论分立两派,一派力主杀之,另一派支持不死的情况不同,在李昌奎案中,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要求判其死刑。

  “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两个理由没有说服力,自首是可以不死不是必须不死;至于邻里纠纷,也不是我们理解意义上的邻里矛盾纠纷了,二审判决有错误,提起再审,符合实体正义。”陈光中说。

  轻易启动再审,无异于“自毁长城”

  云南高院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的法律依据是刑诉法第204条和第205条,其中规定申诉若属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各级法院院长发现已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

  接受记者采访的所有专家均认为李昌奎案二审量刑失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在此案之外,他们对目前立法的基本共识是,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设定过宽,导致再审启动存在较大随意性。

  “‘确有错误’这样的规定很不明确,作为再审理由来看实在是太笼统了,只要有一点错误就可以再审,既没有区分错误的严重程度,也没有区别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错误,这跟法学理论、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经验出入较大。”陈光中说。

  “就生效判决而言,不是原则性的错误,不应该启动再审,否则判决就丧失了稳定性,司法就没有了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向记者作了同样的解释。

  他认为,如果法院轻易启动再审,等于自己都不维护自己的权威,无异于“自毁长城”。他同时主张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因为这背离了司法裁判权行使的被动性,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法治原则。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可能影响法官的中立裁判者地位,因为带着原判决有错误的认识来开启的再审程序,已在心中形成结果,容易对案件产生预断。

  但受访专家也承认,再审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像李昌奎这样的案子也改不了了,严重的错误必须有得到纠正的机会。

  游伟认为,虽然目前立法采取的是有错必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会考虑到上下级关系及其他一些非法律因素,实际上启动再审是很难的。

  虽然同样赞成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应当得到维护,但游伟坦言,这种稳定性与一国的法律传统、民众理念和司法状况相关。如果民众对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不够信任,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度低,审判工作的独立性没有得到一致认同,自然就希望对生效裁判仍有救济的机会,再审即是其中之一。

  严重的罪行可以再审

  如果是在法国或者日本,终审判决李昌奎不死后,那么他就怎么也不会死了。

  在这些国家里,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程序是不允许启动的。

  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案件确立的“禁止双重危险”的基本内涵。

  陈光中解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包括两层意思,已生效的刑事案件不能轻易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要受到“一事不再理”规则的制约。

  这一理念的来源说白了就是,因为同一罪行而不止一次地惩罚同一个人明显不公平。

  “如果对一起刑事案件可以多次开启审判程序,被告人如果受到国家无休止地追究或审判,将使被告人的法律地位难以稳定,名誉、隐私、自由乃至前途均因此受到损害。”陈卫东解释。

  “我们也应该秉持只在有利于被告人时才启动再审,但不能绝对,否则像李昌奎这样的案子也无法再审了。”陈卫东说。

  事实上,多年以来,各国都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试图寻求平衡。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发源地英国,过去长期坚持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导致一些严重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

  有一个名叫弗莱德·福尔曼的人,多次因杀人案遭到起诉都得以宣判无罪释放。1996年,他出版了一本自传,自称“英国犯罪总经理”,记述了自己20多年前实施的数起杀人案。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因为此前已对他作出无罪判决,就无法再对他进行追诉。英国舆论认为,这是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极大嘲弄。

  后来英国修改了法律,对29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允许启动再审程序。

  受访专家均认为,我国未来对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同样也是建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般案件禁止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可对严重的罪行设立若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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