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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6-12-13 16: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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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 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 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 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 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 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 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 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 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 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 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 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 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 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 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 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 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 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 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 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 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 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 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 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 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 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 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 应表述为: “住所地……”。 十五、问: 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 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 “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 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 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 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 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 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 个体工商户。 十九、问: 样式9、11中,对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样式中写“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应改为“出庭执行职务”? 答: 对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支持公诉”,只有上诉而无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执行职务”。 二十、问: 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文书如何表述检察院的起诉时间? 答: 为避免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应将样式中的这段表述改为: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十一、问: 对证据部分的叙述,样式要求写出证人姓名,实践中为保护证人,能否变通不公布证人姓名? 答: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有些人对出庭作证有顾虑。为此,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 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二十二、问: 共同诉讼中,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来? 答: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地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二十三、问: 经济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出庭,表述时是否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表述出来? 答: 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二十四、问: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判决书中如何列? 答: 应按照样式41的说明 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列写,即: 先写明其字号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 二十五、问: 样式304的说明 第三条中、以下写当事人仍用原审称谓,这里的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答: 是指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原是二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应写原二审的称谓,并用括号注明一审的称谓。 二十六、问: 对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否引用实体法?在什么地方引用实体法? 答: 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二十七、问: 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时,是合并引用还是分别引用? 答: 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八、问: 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答: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使用“通知书”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问: 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状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 答: 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三十、问: 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且向上诉审法院交了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裁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其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三十一、问: 关于上诉状副本问题,样式要求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这样表述是否准确? 答: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故样式要求是准确的。 三十二、问: 样式127、128、129三个审理报告的署名,只有主审人,如遇有合议庭合议的怎么解决署名问题? 答: 以谁的名义写的报告署谁的名。主审人的报告仅指主审人向合议庭的报告。 三十三、问: 驳回诉讼请求的在样式中没有规定,应用何种文书? 答: 应用判决书。 三十四、问: 诉讼费的表述(如交纳、承担、负担)怎样统一? 答: 样式中诉讼费的表述是按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制作的,应按样式要求制作。 三十五、问: 调解书是否可用填充式? 答: 样式规定的调解书是拟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三十六、问: 案件审理报告要不要有文头?可否用白头? 答: 应按照样式的格式制作。 三十七、问: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规定的情况,本样式中没有制作样式,是否应增加? 答: 应增加。可参照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样式根据二审的特点制作。 三十八、问: 样式46的尾部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一句是否可不写? 答: 应当写。可改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十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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