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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研究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4-08-21 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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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卢森堡、荷兰等国的有关法律均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我国律师界和法学理论界早已提出这一问题,且大多持肯定意见,但在《律师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此争议较大,最终未能写进《律师法》。笔者认为,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不能仅从某个行业或某个部门在诉讼中的利害得失出发来考虑,而主要应从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和刑事诉讼实践等方面来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 赋予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理论依据

  对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持反对观点者,主要是担心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范围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利于对律师的约束,这种担心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仅凭这一点,不能否认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必要性。其理由主要是:

  1.这是由辩护律师所担负的职责所决定的。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使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真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相应的职责风险保障机制。虽然,辩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在具体的职责上是矛盾对立的,而且正是通过这种职责上的矛盾对立,来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由于这种职责上的矛盾对立,即使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辩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完全可能发生观点上的对立,或由此引起各种各样的利害冲突,而导致公、检、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动用司法权力对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侵害。事实上,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各自职责的不同,人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往往是有差异的,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可能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得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而每一方都可能坚持自己认识和判断的正确性,有时在辩护律师一方看来,完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的辩护意见,而在侦查方、控诉方或审判方看来,则可能认为是完全错误的,甚至可能怀疑律师是在故意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检验律师辩护言论是否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标准只能是诉讼实践,而不是诉讼中任何一方的观点、看法或判定,如果仅仅因为律师在辩论中的言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就可以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势必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踌躇不前,不敢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诉讼的过程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是非不辩不明,事实不辩不清,没有诉讼各方意见和观点的充分发表,使法庭正确地认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地适用法律是不可能的。追究律师在辩护言论中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对律师可谓是约束了,律师发言是谨慎小心了,但牺牲的却是所共同追求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及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是得不偿失的。因此,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不是律师获得了什么特权,而是由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担负的辩护职责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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