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高同武
手机:18612967888
邮箱:bjsgtw@sina.com
证号:11101200710673074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正大中心2号楼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再审律师> 再审申请> 【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杨尊忠与被申请人晁成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

【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杨尊忠与被申请人晁成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北京再审律师   网址:http://www.bjzsvip.com/   时间:2017-01-06 16:01:12

分享到:0

        【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杨尊忠与被申请人晁成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徐民申字第11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尊忠。

    委托代理人:张淑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晁成兰。

    委托代理人:陆玉栋。

    申请再审人杨尊忠与被申请人晁成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新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3日,杨尊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杨尊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晁成兰与其邻居张启侠合谋欺骗申请人,导致原审错误判决,故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晁成兰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1994年10月21日,张大军出资20000元款预购买新沂市城关村九组一块宅基地。后经城关村同意将该块宅基地改为两家,其中张大军花10000元取得部分宅基地。1996年6月,晁成兰听杨尊忠说其妻侄张大军有宅基地转让,便将15000元现金交给了杨尊忠,委托杨尊忠给予购买,杨尊忠便将15000元现金交给了张大军,张大军将其宅基地手续交给了杨尊忠,杨尊忠将宅基地手续又交给了晁成兰。后来,晁成兰想让杨尊忠找人帮忙重新调换一块宅基地,杨尊忠同意,晁成兰将原宅基地手续交给了杨尊忠,杨尊忠给晁成兰出具一张收条:“收到地皮手续一份(张大军)此据。杨尊忠,96.6.12”。此后,晁成兰要买的宅基地被收归国有,晁成兰找到杨尊忠索要相关宅基地手续,杨尊忠称手续交给张启侠被其丢失了。因晁成兰购买宅基地未果,以杨尊忠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其返还宅基地款15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尊忠未履行判决义务,晁成兰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张启侠按照一审判决应由杨尊忠履行的款项15000元全额返还给了杨尊忠;又经原审法院做杨尊忠、晁成兰的和解工作,晁成兰放弃了本案部分本息,杨尊忠亦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通过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本案晁成兰委托杨尊忠购买宅基地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杨尊忠接受晁成兰的委托后,应按照晁成兰的要求及时完成受托事项。后杨尊忠将原宅基地手续交给张启侠后,被案外人张启侠丢失,晁成兰购买宅基地的愿望无法实现,对此杨尊忠有重大过失行为,杨尊忠应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应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且一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杨尊忠与晁成兰已执行和解。故杨尊忠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杨尊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尊忠的再审申请。

 

   

电话联系

  • 18612967888